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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协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21-02-03 16:41  |  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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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佛教协会章程
 
第一章   总  则
 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陕西省佛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THEBUDDHISTASSOCIATIONOFSHAANXIPROVINCE,英文缩写:B·A·S·N。
 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佛教徒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和教务组织,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、联系全省佛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仰佛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。
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;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,增强国家意识、法治意识、公民意识,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“人间佛教”思想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弘扬佛教教义,加强自身建设,维护全省佛教界合法权益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发扬优良传统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,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为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作贡献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。
 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,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 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8号嘉翔大厦16层。
 
 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  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:
  (一)团结和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。
  (二)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,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
  (三)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,加强信仰建设、道风建设、教制建设、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。指导和支持各市(区)佛教协会的工作;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、严肃戒律清规、开展弘法利生活动;引导居士正信正行,护持三宝。
  (四)按照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规定,认定教职人员;审核认定传戒十师,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;对本省的全国重点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、退职,进行审核、申报;礼请省内全国重点佛教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寺院的住持。
  (五)兴办佛教教育事业,对法门寺佛学院进行管理。做好全省佛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,培养佛教人才。
  (六)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交流活动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编印流通佛教书刊,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
  (七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
  (八)开展与港澳同胞、台湾同胞、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,增进了解,团结合作,促进祖国统一,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。
  (九)开展同全国佛教界和国际佛教组织的友好交往,促进国内、国外佛教文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
  (十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 
第三章  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
 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。
  全省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  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
  (三)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;
  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
  (五)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;
  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 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  第八条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代表人选由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、韩城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,报本会审核确定。未建立佛教协会的设区市,代表由各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或寺院提名,商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其代送本会审核确定。
  第九条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十条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 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,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。其职权是:
  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
  (二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  (三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常务理事,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  (四)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  (五)行使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 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 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,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。
 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,决定重大事项;
  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;
  (三)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;
  (四)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;
  (五)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;
  (六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
  (七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
  (八)审议法门寺佛学院理事会和佛学院年度工作报告;
  (九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 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  第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,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。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。本会不设名誉会长及顾问职务。
 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
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。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;
  (三)督导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  (五)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  第二十条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,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副会长中至少有一位驻会。
 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。会长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和决定经到会成员表决,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必要时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会议,不参加会议表决。
 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驻会副会长、秘书长、驻会副秘书长组成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。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。
 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,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
 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 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设置办公室等工作部门,由秘书长统一协调管理。
 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全省佛教健康发展的需要,设置文化、教育、慈善、服务等内设机构。

第四章   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
 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:
  (一)政府拨款;
  (二)全省各地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自愿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;
  (三)社会捐赠;
  (四)自养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
  第二十九条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第三十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接受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交手续。
 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,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第三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 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 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
  通过。
 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。

第六章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 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 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。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第四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   附  则
 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决议和决定,全省各地佛教协会、各佛教寺院和法门寺佛学院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。
 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22日陕西省佛教协会第八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 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 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编辑:刘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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