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佛教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佛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AN XI PROVINCE ,英文缩写:B·A·S·N。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佛教徒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和教务组织,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、联系全省佛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仰佛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;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,增强国家意识、法治意识、公民意识,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“人间佛教”思想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弘扬佛教教义,加强自身建设,维护全省佛教界合法权益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发扬优良传统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,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为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作贡献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。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,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8号嘉翔大厦16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: (一)团结和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。 (十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
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。 全省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 (三)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; 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 (五)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; (六)决定终止事宜;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代表人选由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、韩城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,报本会审核确定。未建立佛教协会的设区市,代表由各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或寺院提名,商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其代送本会审核确定。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,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。其职权是: 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 (二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 (三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常务理事,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 (四)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 (五)行使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,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。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,决定重大事项; 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; (三)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; (四)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; (五)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; (六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 (七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 (八)审议法门寺佛学院理事会和佛学院年度工作报告; (九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。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。本会不设名誉会长及顾问职务。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。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; (三)督导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 (五)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二十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,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 副会长中至少有一位驻会。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。会长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和决定经到会成员表决,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必要时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会议,不参加会议表决。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驻会副会长、秘书长、驻会副秘书长组成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。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,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设置办公室等工作部门,由秘书长统一协调管理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全省佛教健康发展的需要,设置文化、教育、慈善、服务等内设机构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 (一)政府拨款; (二)全省各地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自愿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; (三)社会捐赠; (四)自养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接受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交手续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,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 通过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。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,全省各地佛教协会、各佛教寺院和法门寺佛学院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。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2日陕西省佛教协会第八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免责声明:
1.来源未注明“陕西佛教网”的文章,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不代表陕西佛教网立场,其观点供读者参考。
2.文章来源注明“陕西佛教网”的文章,为本站写作整理的文章,其版权归陕西佛教网所有。未经我站授权,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及营利性性电子刊物不得转载。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、网站转载,但须清楚注明出处及链接(URL)。
3.除本站写作和整理的文章外,其他文章来自网上收集,均已注明来源,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,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,请联系我们,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,谢谢。
|
|||
|
|||
|
|||
|
|||
办公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28号嘉翔大厦16层 邮编:710065
Copyright 1999 - 2011 陕西佛教网
All Rights Reservde Shanxi Buddhism Net
陕ICP备19015353号-1